《民事訴訟法學》22秋平時作業(yè)2-00001
試卷總分:100 得分:100
一、單選題 (共 10 道試題,共 40 分)
1.在生效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
A.裁定暫緩執(zhí)行
B.決定暫緩執(zhí)行
C.裁定中止執(zhí)行
D.決定中止執(zhí)行
2.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請求法院責令被告賠禮道歉,此案涉及的訴是( )。
A.確認之訴
B.給付之訴
C.變更之訴
D.形成之訴
3.下列法律文書中不適用留置送達方式的是( )。
A.侵權糾紛的判決書
B.財產保全的裁定書
C.先予執(zhí)行裁定書
D.離婚糾紛的調解書
4.公示催告程序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早報權利的利害關系人有( )。
A.付款人
B.失票人
C.善意持票人
D.出票人及背書人
5.在民事訴訟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 )
A.7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 )
A.一審終審
B.兩審終審
C.獨任制
D.合議制
7.解決民事權益矛盾最有效、最權威的手段是( )。
A.民事訴訟
B.仲裁
C.調解
D.和解
8..和解協(xié)議已執(zhí)行完畢,當事人翻悔的,人民法院( )
A.不予恢復執(zhí)行
B.應當執(zhí)行回轉
C.再做調解工作
D.重新執(zhí)行
9.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請,是否準許,應當作出決定的期限為( )。
A.當事人提出申請的3日內
B.當事人提出申請的5日內
C.當事人提出申請的7日內
D.當事人提出申請的10日內
10.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所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 )
A.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B..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C.應當直接進行審理
D.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二、多選題 (共 5 道試題,共 20 分)
11.在某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被告患有精神病,請求宣告被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在依特別程序立案審理之前下列處理方式錯誤的是( )。
A.延期審理
B.中止原訴訟
C.終結原訴訟
D.暫緩原訴訟
12.下列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A.甲繼承父母遺產的案件
B.乙因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
C.選民資格案件
D.按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有關證券無效的案件
13.民事抗訴只能由(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
A.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B.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C.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D.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4.訴訟代理人只有經委托人特別授權才可以( )。
A.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B.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C.進行法庭辯論
D.進行和解
15.甲公司對乙公司的50萬元債權經法院裁判后進入到強制執(zhí)行程序,被執(zhí)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萬元的到期債權。甲公司欲申請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執(zhí)行。關于該執(zhí)行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丙公司應在接到法院發(fā)出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的30日內,向甲公司履行債務或提出異議
B.丙公司如果對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異議,必須采取書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
D.在對丙公司作出強制執(zhí)行裁定后,丙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zhí)行
三、判斷題 (共 10 道試題,共 40 分)
16.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7.當事人對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生效后一年內提出
18.申請先予執(zhí)行時,可以不提供擔保。
19.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20.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1.甲、乙兩公司發(fā)生糾紛,甲公司起訴到法院,乙公司董事長派該公司副董事長出庭參加訴訟,該副董事長的訴訟地位是被告。
22.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2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審理后,凡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4.代表人訴訟中,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對沒有參加登記的權利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5.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或陪審員一人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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